广东制定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可零资费生育

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用缴

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

《规定》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规定》涵盖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男职工假期津贴。据悉,以上待遇除医疗费基金全包外,其余项目如何支付由各统筹地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决定。省劳保厅副厅长林王平认为,如此设计既保证了参保人的基本待遇,又顾及了各地经济状况的差异,更符合实际也更具操作性。

广东制定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可零资费生育

《规定》明确,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个人不用缴费。单位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根据待遇项目和费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保险费是否加重企业负担?省劳动保障厅医保处处长夏青认为,用人单位应该为职工参保,尤其是生育保险,关乎人类繁衍,企业理应承担此责。

孕检医疗费由基金结算

从怀孕开始只要在定点医院进行的合规检查、医疗,费用都可记账等待基金结算。

按照《规定》,生育医疗费7月1日后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一改广东许多地区采取的“定额包干”做法,解决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医疗费、生育职工无法解决生育费用的问题。

据介绍,实施《规定》后,职工生育无须先行支付费用,从怀孕开始,只要在定点医院进行的合规检查、医疗,所有费用都可以记账等待基金结算,使参保人就医更加便捷。据林王平介绍,自1990年广东省试点生育保险,截至今年2月,全省参保人数达到706万,占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的9.1%。据了解,目前各地除一次性定额支付、费用包干使用的支付方式外,深圳、珠海、揭阳等市只负担参保人的生育医疗保险有关的费用,不负担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男职工假期津贴等费用,而广州市已率先在全省实施定点医院、定点结算的管理方式。

享生育保险要具两条件

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符合国家和计划生育规定。

《规定》强调,生育保险要“捆绑”医保,利用医保的制度基础与之“携手并进”,两项保险统一参保、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分定费率、分别列账、分开支付。在统筹层次、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就医管理规定、定点医疗机构等方面与医疗保险一致,协同推进。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要具备两项条件: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符合国家和计划生育规定。《规定》指出,不符合医保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不列入生育医疗费内。

林王平透露,劳保厅下一步将完善本地实施细则,推动尚未开展生育保险的地区尽快开展,力争年底实现全省所有统筹区制度全覆盖,将参保人数扩充到750万。

异地就医要办相关手续

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应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缴费年限。

《规定》明确,参保女职工在异地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可以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异 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给付标准内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此外,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应当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准予转入。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生育保险条例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生育保险,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育保险工作应当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该条例。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

中央、军队驻本省单位以及省属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险。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人事、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物价、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和费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最高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国有商业、国有控股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二、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三、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五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 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本条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中,除第(一)项应当支付外,第(二)项至第(五)项是否支付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证明。

第十七条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为: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一、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前申办;

二、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后1年内申办;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四、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参保职工接受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应当在所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

第十九条参保女职工在异地妊娠、生育或者???的,可以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异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给付标准内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应当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准予转入。

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生育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生育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

四、指导、管理、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依法监督各项生育保险规定执行情况;

六、审核生育保险基金的预决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二十二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制定本省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第二十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生育保险业务流程;

二、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三、按照规定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四、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结算;

五、按照规定核定和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六、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查询服务;

七、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下列有关生育保险工作:

一、生育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

二、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

三、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生育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四、汇审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第二十六条人口计生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各项生育保险规定的贯彻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未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用人单位所属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

第二十九条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全部骗取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的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增收、减免生育保险费、利息或者滞纳金的;

二、不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比例

按照规定,生育保险是由企业单位代替个人缴纳的,那么企业应该为个人缴纳多少费用?

企业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比例

企业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潍政办发〔2007〕88号)规定,参加市级统筹的单位,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逐月缴纳;参加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按照不超过用人单位工资总额1%的比例确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小编点评:企业为个人缴纳的费用不超过用人单位工资总额1%的比例确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如果职工发现生育保险是由自己来缴纳或者企业没为自己缴纳生育保险的话,应该到有关部门投诉。

本文Hash:c47efabc546face7b7680213305097543d4e4422

声明:此文由 谢绝崇拜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PCbaby育儿网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