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适用范围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适用于什么企业呢?

由于该办法出台日期为1994年,由原劳动部颁发,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原劳动部职能范围是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由人事部负责。因此,该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适用范围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之后,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的社会保险职能划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年来,特别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有扩大的趋势。目前,多数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央部属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参保问题正在酝酿当中。有的地区将三资企业以及参加本地养老保险的城镇、街道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还有的地区,将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机关等也纳入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小编点评:随着生育保险政策改革的不断深入,生育保险惠及到的对象真是越来越多了,使更多的准妈妈都能享受到待遇了,体现出国家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和对下一代的关注。

企业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比例

按照规定,生育保险是由企业单位代替个人缴纳的,那么企业应该为个人缴纳多少费用?

企业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比例

企业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潍政办发〔2007〕88号)规定,参加市级统筹的单位,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逐月缴纳;参加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按照不超过用人单位工资总额1%的比例确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小编点评:企业为个人缴纳的费用不超过用人单位工资总额1%的比例确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如果职工发现生育保险是由自己来缴纳或者企业没为自己缴纳生育保险的话,应该到有关部门投诉。

生育保险办法拟不用职工负担超出的医药费

《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意见删除“超出医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未来定能恵及万千职工。

生育保险办法拟不用职工负担超出的医药费

生育险拟覆盖个体企业

国务院法制办就《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因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

据了解,现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仅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征求意见稿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确定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后实施。超过工资总额0.5%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

办法对于异地生育也作出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异地生育,其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范围和标准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另外,记者了解到,旧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而新办法删除了这条。旧办法由原劳动部1994年12月14日发布,至今已行使18年。

办法还明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办法拟不用职工负担超出的医药费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21日。

小编总结:以往额外的医药费都由职工个人承担,确实为职工的一大负担,如今生育保险办法拟让用人单位承担职工的超额医药费,实乃广大怀孕职工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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