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哺乳假的问题

目前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还没有提到有关哺乳假的概念。但是按照国务院的《女职工保护条例》和原劳动部的一些规定,有关哺乳假的问题主要有以下规定:
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可以依法享有哺乳期,哺乳期期限为女职工产假期满开始上班之日至婴儿满1周岁为止。女职工有经县、区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弱儿的,还可以再享受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期。
2,哺乳假与哺乳期的关系:哺乳假指的是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享有的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3,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得减发基本工资。
4,女职工离开企业回家或到其他地方哺乳,其在企业往返途中的时间只能从30分钟内扣除,不得另外增加。
5,山西好像每月关于哺乳假的规定,你可以参考一下上海的规定:
在上海: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关于北京哺乳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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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京哺乳假的问题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国务院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湖北省规定,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请教大家哺乳假的问题

产假快到期了,但是不太放心一下子把宝宝丢给老人带,看了下相关规定打算申请延长休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请教大家,这里说的可休半年哺乳假是指产假结束后申请休半年还是在产假后申请延长两个月,加上产假一起算半年?按照规定哺乳假是到宝宝一岁,如果申请并得到批准,以后上班了还能不能享受哺乳假到一周的待遇啊?

[回复][引用]引用地址:http://www.xici.net/u14934295/d96347407.htm[复制链接]

10768594清池发表于:2009-8-1113:03:45第2楼我没有申请延长产假
产假结束就来上班的,现在宝宝10个多月了,还有1个多月能享受每天提前一个小时回家,或者早上晚来,加起来一个小时我家小宝贝,米多
出生日期:2008.9.17
性别:小男生
17083755民*族*风*情发表于:2009-8-1113:05:37第3楼

应该是一起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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