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剥夺女工的“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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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全国妇联调查显示:40%的在职女工在孕期未受到特殊保护;超过1/4的在职女工“哺乳假”得不到落实(《文汇报》7月12日)。

  超过1/4的在职女工“哺乳假”得不到落实,让笔者感到震惊。尽管目前国家的有关规定中没有明确提出“哺乳假”的概念,但是却规定了这方面的内容。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规定了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产期是指女性生产后的90天,哺乳期是指其孩子满周岁期间。“哺乳假”与哺乳期是紧密相关而又不同的两个概念。

  可是就是这样的一个短短90天的时间里我们的在职女工却无法保障自己的孩子能够得到应有的母乳喂养。在阜阳“毒奶粉事件”发生之后,全国爱婴组织曾在北京市范围内做了一个抽样调查,调查的内容就是“有多少母亲用母乳喂养自己的婴儿”。结果让专家们大为吃惊,接受调查的近百名年轻母亲中竟然有50%以上的人表示,自己没有用母乳喂养孩子。而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怕影响工作而被迫提前中断哺乳甚至直接用奶粉进行喂养。

  如今看来谁在剥夺女工的“哺乳假”已经很明白了,正是那些不按照法律法规来办事的企业,导致了超过1/4的在职女工“哺乳假”得不到落实,他们往往打着企业内部规定或者国家惯例的幌子而大量蚕食在职女工“哺乳假”,以调离岗位或辞职等手段迫使在职女工人为就范。而要想保证在职女工合法地享有“哺乳假”,就必须依靠我们相关的劳动监察部门及时将每个企业的在职女工建档备案,保障每个女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我们的在职女工能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唯有如此,才能杜绝企业剥夺女工的“哺乳假”的行为。(来源:广州日报)

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1、产假假期: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间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假期待遇: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5、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6、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7、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8、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9、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人[1992]8号)
  10、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11、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怎么算

产假包括七方面内容:
1、正常产假90天(含产前、产后);
2、晚育者,增加产假1个月;
3、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0天;
4、医院证实,难产增加产假15天;
5、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
6、流产休假:妊娠12周及以下流产的为15天,12-16周流产的为30天,16-28周流产的为42天,怀孕28周及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
7、上环休假3天,取环休假5天(上取环同时进行的按取环对待)
一般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当然包括双休日啦。回答者:梁学军律师电话:13818788959积分:178分11-05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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