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保险津贴

孕妈妈在怀孕期间的工资应按什么标准发放呢?

刘女士问:我是一家公司员工,在我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对产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进行约定。请问产假期间,公司按什么标准给我发工资?

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保险津贴

雄志律师事务所王永艳律师答:支付劳动者产假期间工资,应当按下列原则: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如果公司给你缴纳了生育保险,则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你领到的生育津贴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公司还要予以补足。

小编点评:怀孕期间,准妈妈仍然可以拿到工资,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生育保险也会给予准妈妈一定的津贴,如果津贴不够的话,公司要为准妈妈补足,各位准妈妈一定要清楚这点,免得自己的工资被侵吞了。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可同时拿吗?

对于生育保险津贴是与产假工资一起拿,还是二者只得其一,许多准妈妈都很疑惑。

咨询:

我单位是北京一家公司,我单位有一女职工,该女职工每月工资4000元,单位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女职工休产假4个月,该女职工已经领取了生育保险津贴12000元,问,我单位还需要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吗?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可同时拿吗?

解答: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2006年12月4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因此,如果职工已经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了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需要再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如果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该补足差额,如果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以本案为例,该女职工每月4000元,但只领取了12000元,因此用人单位需要补足差额部分4000元,如果该女职工领取了生育津贴2万元,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小编点评:准妈妈受到生育保险的保护,但是生育保险的津贴与孕期工资并不是都能得到的,如果准妈妈已经享受了生育保险,则工资就会没有,如果津贴低于个人工资标准的话,就有公司补足。

北京市产假与生育津贴

关于北京市的产假与生育津贴,各位准妈妈了解多少呢?

产假期间工资规定:按照正常工资发放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北京市产假与生育津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生育津贴: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小编点评:每每一个地区,每一个省市对于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都是不相同的,北京市生育保险规定产假期间工资规定:按照正常工资发放,生育津贴: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各位北京的准妈妈一定要好好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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