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生育保险和单位义务的规定

最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规定:对于年满24周岁、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妇女,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2001年11月1日实施《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后,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女职工的产假工资,而改由生育保险机构发放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这种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办法,有利于保障生育妇女的合法权益,也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因而受到普遍欢迎。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实施生育保险办法,并不意味着单位对生育期间的女职工就没有任何义务了。

首先,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按照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当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计发的,根据市劳动保障局新规定,顺产一般为缴费基数×3个月,晚育、难产的,还有多胞胎生育的,另相应增加生育生活津贴。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在核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未按规定操作,如将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排除在外,因而影响了生育女职工的生育生活津贴待遇。

另需注意的是,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单位在确定个人下一年度月缴费基数时,应将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剔除计算。

其次,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失性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对于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对“三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失性条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另外还需注意的是,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

第三,用人单位在提供相关待遇时,不得歧视请产假的女职工。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尽管实施生育保险办法以后,用人单位不再发放产假工资,但是应该由用人单位兑现的工资待遇,如年底双薪、全勤奖等,不能对于按规定请产假的女职工另眼相看。

第四,用人单位应为“高薪”女职工按规定支付生育生活津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对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简而言之,也就是如果因缴费基数所限,生育女职工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部分由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上海市关于生育二胎的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关于生育保险由单位购买的相关法律

生育保险应该是由准妈妈所在工作的单位代为购买的。

关于生育保险由单位购买的相关法律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其中一项,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在我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参保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而缴纳。

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小编点评:准妈妈在怀孕前一定要清楚自己的单位是否有为自己购买生育保险,如果没有的话应该立即向单位申请购买,如果这样还不行的话,准妈妈应该根据相关法律向有关部门投诉。

本文Hash:ae7b8e243cd2f697d9b317ef6d8bdb2b486c166b

声明:此文由 BitettFan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PCbaby育儿网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