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出生证明的规定

各地在出生证明上有自己的规定,北京市是怎么样的呢?一起来看看。凡在本市出生的活产婴儿,由接生该婴儿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婴儿出院前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北京出生证明办理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按照国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接生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市、区(县)卫生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四条依照“母婴保健法”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是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l、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健康及自然状况;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3、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凭证;4、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5、为户籍管理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提供医学依据;6、为其它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依据。第五条凡在本市出生的活产婴儿,由接生该婴儿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婴儿出院前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方可签发。在边远山区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活产婴儿,由新生婴儿常住地或报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经接生员签字后加盖乡镇卫生院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第六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接生人员在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同时填写《北京市出生医学记录》,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到所辖区域内接产机构收集《北京市出生医学记录》,并负责长期保存。第七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须按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第八条《北京市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由接生人员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必须使用钢笔或炭素笔,认真填写每一项目: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婴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不得使用不雅名称代替。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4、凡在各类综合医院出生的,在医院后口内划“√”;凡在妇产专科医院、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出生的,保健院后口内划“√”;其它出生地点指前三项以外的地点,填写时注明并在其后口内划“√”。5、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需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第九条《北京市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由北京市卫生局统一制发,与《出生医学证明》一同做为北京市人口出生登记统计工作必不可少的医学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和伪造。第十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对同一新生婴儿,《北京市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编号一致。第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是户口登记机关作为户口登记的原始凭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不得拆切。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和《北京市出生医学记录》按规定收取成本费。第十四条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 施行。以上是相关法律原文,家长们阅读后可对出生证明有所了解,对办理做到心里有数。(兼职编辑:杨柳燕)

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卫妇字[1995]33号)

各区县卫生局、在京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根据卫生部对《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七日

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按照国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接生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市、区(县)卫生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依照“母婴保健法”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是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l、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凭证;

4、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5、为户籍管理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提供医学依据;

6、为其它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依据。

第五条凡在本市出生的活产婴儿,由接生该婴儿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婴儿出院前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方可签发。

在边远山区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活产婴儿,由新生婴儿常住地或报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经接生员签字后加盖乡镇卫生院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第六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接生人员在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同时填写《北京市出生医学记录》,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到所辖区域内接产机构收集《北京市出生医学记录》,并负责长期保存。

第七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须按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第八条《北京市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由接生人员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必须使用钢笔或炭素笔,认真填写每一项目: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婴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不得使用不雅名称代替。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凡在各类综合医院出生的,在医院后口内划“√”;凡在妇产专科医院、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出生的,保健院后口内划“√”;其它出生地点指前三项以外的地点,填写时注明并在其后口内划“√”。

5、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需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第九条《北京市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由北京市卫生局统一制发,与《出生医学证明》一同做为北京市人口出生登记统计工作必不可少的医学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和伪造。

第十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对同一新生婴儿,《北京市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编号一致。

第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是户口登记机关作为户口登记的原始凭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不得拆切。

第十二条《出 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和《北京市出生医学记录》按规定收取成本费。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出生婴儿出生证明的严格规定

小宝宝出生都需要出生证明,让我们来看看出生证证明的规定。出生证明规定严格规范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自2011年6月以来,巫山频发因村委会出具虚假证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被公安局核查的事件。为严格管理,规范程序,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出生医学证明》,现规定如下:一、医疗机构内出生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一)各接产医疗机构只能办理在本院住院分娩的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二)妇产科按照产科接生登记本或产科病历如实填写《首次签发表》内的分娩信息,不得修改或虚报。(三)《首次签发表》上新生儿及其父母相关信息由新生儿的父亲或母亲如实填写,新生儿姓名一经确定,打印后不得修改。(四)要求提供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都复印)。(五)如由新生儿父母以外的其他人代办《出生医学证明》,需出具新生儿母亲的委托书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并复印。(六)《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办理。(七)办证人员在核实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后,如实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并在《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副页及存根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要求证章分离,一人管证,一人管章。(八)做好登记,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一览表》。(九)相关原始资料每年按要求归档,永久保存,以备核查。二、医疗机构外出生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一)全县所有院外出生的新生儿,需到县保健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材料(加盖鲜章);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证明材料(加盖鲜章);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办证明材料(加盖鲜章);4、以上证明材料中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需与户口或身份证上的内容相吻合。婴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不得涂改,涂改的地方必须加盖鲜章,否则无效。(三)提供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四)在保健院五楼填写《亲子关系声明》和《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与证明材料相吻合,笔迹要清楚,项目填写要齐全,内容要准确。(五)如由新生儿父母以外的其他人代办《出生医学证明》,需出具新生儿母亲的委托书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三、本规定从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上所说的规定,大家可以都参考参考,避免出了不必要的麻烦。(兼职编辑:夏雪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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