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下午1点前后,5岁男孩小明由爷爷送幼儿园。进园时,院中无人。爷爷看见通往花园的小门外,有位老师正带着几个孩子玩耍,大树底下还坐着一位教师,于是,该爷爷就领着小明向这位老师处走去。当走到离那老师四五米开外时,爷爷叫小明自己找老师去,自己转身就回家了。下午4点,该爷爷来接孙子,在游戏的孩子中没有看见孙子就问老师,老师说:“你孙子今天下午没有来。”......结果在花园窖内的积水中发现了小明,小明已溺死多时。这个责任该由谁负?经法院判定:幼儿园负主要责任,家长也负一定责任。幼儿园的责任是:1.在接送制度的执行上有漏洞。当爷爷领着小明去幼儿园时,幼儿园没有安排老师负责幼儿的接待工作.2.幼儿园对园内的危险设施没有采取防范的措施.家长的责任是:把小明送到幼儿园没有完成责任,应当亲自将小明与老师交接后才能离开,这样才视为监护责任的转移.这一不幸事件给我们的启迪是:作为家长,在接送未成年孩子上下学过程中,一定要亲自完成与学校、幼儿园进行孩子的交接工作;作为学校老师应当严格执行孩子交接的有关规章制度,同时还要常规性地检查校园内设施,及时消除隐患。摘谭晓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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