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每天哺乳假的规定

胖宸(2009-6-1618:55:04)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http://www.xjbzny.gov.cn/html/zcxx/2007-12/13/11_33_43_514.html朱古力雪香(2009-6-1619:59:47)我们单位都自觉给的啊~pearl(2009-6-1708:11:15)按照胖宸J提供的法律条款,哺乳假还可以根据自己需要折合在一起跟产假连着休,这样产假时间延长了草莓(2009-6-1708:16:05)我当初都是每天提前一个小时走的,宝宝一岁以后,就自觉地到点再下班了lsting2008(2009-6-1708:43:00)还再等人力部门的回复。
其实,之前的别的部门的同事休过的,但我们领导有些不愿意,才把问题复杂化啦。:(胖宸(2009-6-1708:47:06)他不同意你也可以提前一小时走,这个是受法律保护的。
孩子一岁以后,这条无效。lsting2008(2009-6-1708:47:26)大家鼓励一下我争取这个权利的信心呀。pearl(2009-6-1708:56:34)原则问题一定要坚持,要努力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个领导也太过分了,他没有老婆吗日出印象(2009-6-1709:02:52)提前学习了,真不知道还有这一项规定了,回头问问人力,我们这是不是也有这样的享受权。水宝贝(2009-6-1709:13:23)这个假不用争取,本来就有的.
如果单位这假都不给,也太不人道了.阿伟(2009-6-1711:04:31)这个是每天一小时休还是折合一个月休还是和领导协商而定,因为说得就是可以合并使用,这也要看公司的情况了。北北燕子(2009-6-1716:06:1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垂阳紫陌(2009-6-1717:51:30)我们公司文件中就有规定,我当时也是提前一个小时走。
我同事因为是倒班并且没有母乳喂养,她就累计,够七小时就休一天。这也要看领导,她的这个累计休是领导帮忙争取的。尘鱼(2009-6-1718:30:49)一定要争取到底朱古力雪香(2009-6-1720:09:53)你就直接问领导:“我刚生完孩子,哺乳期是不是该上7小时啊~”
我就是这么说的睿睿(2009-6-1812:29:44)唉,我部门总监才过分呢,我上班忙,以他们那种作风,不可能让提早1小时下班,所以早上晚去一会,也就最多半小时,领导在每月考勤的时候说我迟到扣钱,我说有法定哺乳假的,他说他问问公司,然后不了了之,之后考勤就算的是我迟到哦,气人!他老婆在前年也才生过孩子的,经常会消失不见,唉,没得比哦

浙江省有关产假、哺乳假的相关规定

 常有人问起我有关产假、哺乳假的规定,有的朋友可以休一年产假,有的最多才三个月,差别挺大,下面我罗列了浙江省涉及到产假、哺乳假的有关规定,供参考。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其中劳动报酬、劳动保护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妊娠期间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三条 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妊娠女职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八)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女职工产后假满仍需治疗的,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女职工休假期间的待遇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工作量。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后的休息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七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三十七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三十八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一)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产后的哺乳假有什么相关规定吗?

哺乳假的相关规定:

一、对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

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这即哺乳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四、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其中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主要是: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另外特别指出:哺乳期是指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期间,而不是产假结束后一年以内。

北京有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也就是说每天可以少上1小时班。

本文Hash:3d91f2814084ba38e0e7f5e184f9dab1ac91eb72

声明:此文由 谢绝崇拜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PCbaby育儿网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