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艳华2002年从黑龙江省调到瑞安市妇幼保健院。2008年上半年,瑞安市妇幼保健院筹建母婴健康中心,吴艳华受命筹建,并于2009年3月出任母婴健康中心主任。
中心筹建期间,准备开设产后康复、婴儿游泳、婴儿抚触等业务,特别是产后康复项目,需采购相关设备。期间,吴艳华与杭州锦通医疗器械公司余某(另案处理)有了“技术合作”。他们商量好:一台神经肌肉刺激治疗仪,回扣3万元;一台低频神经肌肉刺激治疗仪,回扣1万元;一个探头、康复器回扣40元,一瓶精油回扣20元,一包电极片回扣5元,另外一些小耗材也都有回扣。
从2008年下半年到2010年期间,这家中心向余某购买了总额180万元左右的设备及耗材。吴艳华因此获利38万元。
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决吴艳华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吴艳华非法所得38万元。
(实习编辑:张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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