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适当放宽第二胎生育条件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生二胎四年间隔期取消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昨日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取消了原条例中“已婚育龄妇女按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四年间隔期”的规定,适当放宽了第二胎生育的条件。

  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已婚育龄妇女按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应有四年间隔期的规定。按照修订草案,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生育第二胎不用间隔四年。

  相关部门表示,之所以作出该规定,主要是因为从广东目前的情况来看,人口年龄结构并无明显高峰,依靠生育间隔期错开生育高峰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过去基层为了做好群众按间隔期生育的工作量,占了计生工作总量近一半,因为不遵守此规定受到处罚的群众,也接近受处罚总量的一半,基层干部疲于应付,群众因受罚也心存怨气。这些情况表明,广东取消生育间隔期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取消二孩间隔期是否会产生二孩生育的“拥挤效应”?相关部门表示,在随后的三年内可能会产生“拥挤效应”,但这只是暂时的,三年后“拥挤效应”就会消失,对于总和生育率的影响并不太大。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惠及所有城镇居民

  奖励金扶助金具体办法将由省政府制定

  新快报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作了重新界定,计划将奖励人群扩展到所有城镇居民。

  原条例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无子女的职工或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

  考虑到统筹城镇职工、无业、失业、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修订草案将城镇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受益人群扩展到所有的城镇居民。至于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将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七种情况可生第二胎

  修订草案规定,在七种情况下,夫妻双方通过申请并经审批后可安排再生一胎:

  1.经地级以上市病疾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或第一胎双胞胎均为残疾儿的;

  2.再婚夫妻一方依法生育两个以内(含依法收养)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属残疾儿的;

  4.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5.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作业、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6.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二胎放宽之新规定

  7.婚前双方均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安排生育一个子女。(备注,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对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残疾的夫妻,将不再安排生育。)

  非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按超生处理

  非法鉴定胎儿最高可罚三万

  昨日提交审议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规定,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及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修订草案明确,未登记结婚,无《结婚证》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证》的,按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两倍的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超生一子女,以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计算基数,农村居民超生一子女,以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计算基数。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6倍以上9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针对部分家庭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修订草案特别增加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对于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修订草案规定,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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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区生二胎有什么条件呢

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经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经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广州:再生一个宝宝要什么条件

2、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的,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5、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

6、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7、夫妻双方的户籍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女方户籍在本街,符合以上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共同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怀孕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双方户口簿、双方结婚证、一孩出生证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并同时附加特殊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持《服务证》到所在单位、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即填写一式三份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其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再婚的,应附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街计生办出具的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等等。

2、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将填写好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和计生办审核,最后送市计生局审批和回街道办理登记手续。

3、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农村居民”,已生育第一个子女是女孩,且间隔期达到4周年以上的,申请二孩生育者,按原审批办法不变,由街计生办报由市计生局直接在其《服务证》上记录审批。

4、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已婚育龄夫妻,女方可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和由市或镇计生服务站(所)出具的《怀孕证明》,到街计生办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计生局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

5、因胎儿流产、婴儿夭折符合《条例》生育规定而要求再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符生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间隔期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间隔期规定限制:

一、28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

二、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并经批准再生育的;

三、原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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