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服务生育证你办理了吗

计划生育服务证即过去常说的准生证,不过它更人性化,体现了服务于广大育龄妇女的指导思想,用途也更广泛。这个证集合了准生证。查环等一证多用功能,已婚妇女怀孕后,孕检、分娩、享受免费避孕药具、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这个《计划生育服务证》。现在只有极少数落后地区官僚机构组织繁杂,才有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分开的现象。多数地方已废除准生证。

计划生育服务证的作用

1、男女结婚后,如果要生育孩子的话,必需先去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明,生孩子的时候相关部门要检查,比如医院、管计划生育相关部门,这个证相当于工商的许可证一样,有这个生育服务证就代表国家批准你生育合法的孩子了。

2、怀孕7个月的时候要靠这个生育服务证来启动你的生育保险办理程序。

3、育龄夫妻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

4、给新生儿上户口。领取了《生育服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计划服务生育证的作用

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流程

步骤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步骤二: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步骤三: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特殊情况:对于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程序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计划生育服务证补办方法

拿两个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去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补办,或者上户口的时候,拿户口本和宝宝的医学出生证明(宝宝出生的医院会出具相关手续并告诉你如何办理)去派出所办理(小孩出生一个月以内,一个月后要双方居委会证明等)。

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时间

女方达到晚育年龄(24周岁以上)并且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可以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计划生育服务证的使用期限

计划生育服务证一般使用期限为1.5年。

相关问题的专家解答

问:我是以为未婚妈妈,现在小孩在上学,但是学校要计划生育服务证,但是我没有,要怎么办?

我是一位未婚妈妈,现在小孩在上学,但是学校要计划生育服务证,但是我没有,要怎么办?

答:你可以去当地户口所在地去咨询一下要怎样办?一般是会让你交一定的罚款的,如果宝宝的户口一直没有上,建议你最好还是及时去上了为好。

问:生二胎怎么办准生证?

儿子7岁了,户口跟他爸爸在成都,我的户口在老家农村,想问问如果再生个孩子,怎么办准生证??

答:先到村委会填写生育二胎申请表,盖村委会的公章,然后带户口本,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第一孩出生证和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带这些证件的原件与复印件到审批中心的计划生育处审批,审批下来,就是准生证也办好了。

计划服务生育证的相关解

问:准生证怎么办?

答: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并同时附加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四份的《再生育申请表》,其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再婚的,应附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等等。

2、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将填写好的《再生育申请表》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

3、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送交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审批。

4、审批机构接到《再生育申请表》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后及时将《再生育申请表》发还村(居)民委员会,并在审批完结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备案。审批机构审批再生育的申请,采取集体讨论的办法进行,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

5、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发证机构的审批意见后,应将审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名单张榜公布三十日,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持证人《服务证》送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加盖公章后再送还申请人。对群众有异议的,审批机构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再次张榜公布三十日,并注明调查复核结果;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由审批机构撤销审批,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并将《准生证》退回申请人。

小编总结:就如上文所看到的一样,现在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已经没有那么困难了,而相关规定也已经逐步完善,作为一个新时代的公民,我们有责任去遵守这些规定,也有权利去享受这些规定带给我们的方便生活。

北京《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的办理

1、什么是北京生育服务证?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根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育龄夫妻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办理《生育服务证》。

2、何时领《生育服务证》?

解答: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3、《生育服务证》有什么作用?

用途一:孕期保健;育龄夫妻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

用途二:给新生儿上户口;领取了《生育服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4、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

步骤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步骤二: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步骤三: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特殊情况:对于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程序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5、市内户口迁移影响《生育服务证》的效力吗?

解答:在婚育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育龄妇女在领取《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持《生育服务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简单的说,就是在婚姻状况没有发生改变,本市居民可直接到迁入地办理《生育服务证》变更手续,不用再办理新的《生育服务证》。别忘了,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

6、婚姻关系发生变是否影响《生育服务证》?

解答:办理了《生育服务证》的育龄夫妻,如离异或丧偶的,女方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注销手续;男方丧偶的,由计生办收回《生育服务证》。如再婚且符合规定可以生育子女的,应当重新办理《生育服务证》,并交回原有的《生育服务证》。

7、女方非本市户口持外地生育证明换领《生育服务证》,如何办理?

解答:根据《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中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子女需在外地入户,相关户口可随父迁移进入北京。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应凭女方户籍地出具的有效生育证明,一孩由村(居)、乡镇(街道)出具两级证明,合法生育二孩由村(居)、乡镇(街道)、区(县)出具三级证明,可到男方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子女随父在京登记入户。

8、涉外(含港、澳、台)婚姻生育子女需入京籍要办《生育服务证》吗?

解答:父母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结婚后出生的婴儿在本市 记常住户口,经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为其办理北京市的《生育服务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申请入北京户口,申请人要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制定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国外或境外使馆出具的其他子女国籍或永久居住权的证明;外国人或港、澳、台一方身份证明;《结婚证》。在提供了真实的上述材料后,并且符合北京市的生育政策,可申请办理北京市的《生育服务证》,为子女入北京户口。

9、未达晚育年龄的夫妻不能享受晚育的各项奖励吗?

解答: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方年满23周岁、男方年满25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为晚育。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可按照女方一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于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夫妻,应动员其推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对其中已经怀孕的夫妻,给予批评教育并补办《生育服务证》,但不能享受晚育的各项奖励,待达到晚育年龄后方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0、《生育服务证》限于本人使用吗?

解答:《生育服务证》由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不能涂改、转借、伪造。《中华人民共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生育服务证》是育龄夫妻合法生育和子女入户的凭证,限定本人使用,转借、出让等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它将直接导致该证无效。

生育服务证办理事项

事项名称:《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服务对象:个人

办理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本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监督电话:010―83970810

相关网址:http://www.bjfc.gov.cn/

北京《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的办理

1、什么是北京生育服务证?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根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育龄夫妻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办理《生育服务证》。

2、何时领《生育服务证》?

解答: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3、《生育服务证》有什么作用?

用途一:孕期保健;育龄夫妻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

用途二:给新生儿上户口;领取了《生育服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4、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

步骤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步骤二: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步骤三: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特殊情况:对于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程序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5、市内户口迁移影响《生育服务证》的效力吗?

解答:在婚育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育龄妇女在领取《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持《生育服务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简单的说,就是在婚姻状况没有发生改变,本市居民可直接到迁入地办理《生育服务证》变更手续,不用再办理新的《生育服务证》。别忘了,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

6、婚姻关系发生变是否影响《生育服务证》?

解答:办理了《生育服务证》的育龄夫妻,如离异或丧偶的,女方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注销手续;男方丧偶的,由计生办收回《生育服务证》。如再婚且符合规定可以生育子女的,应当重新办理《生育服务证》,并交回原有的《生育服务证》。

7、女方非本市户口持外地生育证明换领《生育服务证》,如何办理?

解答:根据《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中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子女需在外地入户,相关户口可随父迁移进入北京。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应凭女方户籍地出具的有效生育证明,一孩由村(居)、乡镇(街道)出具两级证明,合法生育二孩由村(居)、乡镇(街道)、区(县)出具三级证明,可到男方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子女随父在京登记入户。

8、涉外(含港、澳、台)婚姻生育子女需入京籍要办《生育服务证》吗?

解答:父母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结婚后出生的婴儿在本市 记常住户口,经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为其办理北京市的《生育服务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申请入北京户口,申请人要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制定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国外或境外使馆出具的其他子女国籍或永久居住权的证明;外国人或港、澳、台一方身份证明;《结婚证》。在提供了真实的上述材料后,并且符合北京市的生育政策,可申请办理北京市的《生育服务证》,为子女入北京户口。

9、未达晚育年龄的夫妻不能享受晚育的各项奖励吗?

解答: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方年满23周岁、男方年满25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为晚育。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可按照女方一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于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夫妻,应动员其推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对其中已经怀孕的夫妻,给予批评教育并补办《生育服务证》,但不能享受晚育的各项奖励,待达到晚育年龄后方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0、《生育服务证》限于本人使用吗?

解答:《生育服务证》由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不能涂改、转借、伪造。《中华人民共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生育服务证》是育龄夫妻合法生育和子女入户的凭证,限定本人使用,转借、出让等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它将直接导致该证无效。

生育服务证办理事项

事项名称:《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服务对象:个人

办理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本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监督电话:010―83970810

相关网址:http://www.bjf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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