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二孩”政策:再婚家庭能否生二胎?

导读: “单独二孩”政策:再婚家庭能否生二胎?

  “单独二孩”政策:再婚家庭能否生二胎?

  建议信提到,多个再婚单独家庭联系本地计生部门,询问本人二孩生育权事宜时,得到的答复普遍是“对再婚家庭的子女计算方法,不考虑抚养权,采用直接累加计算”。“单独二孩”政策的出台与落地,是计生政策改良路上的一个坐标,对国内的计生环境起到一个改善的作用。但由于再婚单独家庭的二孩生育权细则没有出台,很多地方都是重复计算,是在"单独二胎"国策受益人群内部制造分别对待与歧视。一方面侵犯了孩子的权利,另一方面侵犯了个体的生育权。

  一、保障全国独生子女本人皆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权利。二、保障"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所组成的家庭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权利。三、将以上一与二所诉求的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的生育二孩权利,落实到本省计生条例的修订之中。再婚单独家庭人士认为,他们的“二孩生育权”缺失,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除了再婚单独家庭群体,有相当数量的“未婚妈妈”群体,也处在“政策阳光”范围之外。

  联名建议的3800个家庭分别来自广东、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江苏、安徽、湖南、湖北、四川、福建、广西、辽宁等13个省(区、市)。各省代表,将建议信分别寄往所代表省份的人大常委会及卫计委,呼吁各省“尊重独生子女及其家庭依法享有的生育权利”。

全国放开双独家庭生二胎政策

核心提示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此次修改,我省规定,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要求生育的,经批准也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在此之前,从全国来看,山东、四川等27个省、市、区在上世纪末已实行“双独”夫妻可生二胎政策,自湖北、甘肃、内蒙古在2002年实行此政策以来,我省已成为全国唯一一个没有实行此政策的省份。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黑体为修改部分)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放宽]

农民夫妻只有一个女孩也可生二胎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进行投票。

投票结果是:60票赞成,4票反对,4票弃权。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修改之前,对于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条例》原第十七条规定:符合其中六个条件之一。此次修改,又增加了第七个条件: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其中的第四个条件还被修改为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原条例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修订前的《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了适用第十七条规定外,符合下面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也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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