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的计划生育新政策内容

河北省计划生育新政策内容

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15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对实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的村民,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奖励办法。

以下是河北省计划生育新政策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五条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15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对实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的村民,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从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5元的奖金。

(二)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30天。

(三)对符合第十四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适当给予奖励。独生子女父母的奖金来源和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对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就医住院,给予照顾。在扶持发展生产上,对独生子女户给予优先照顾。分配住房、宅基地,城乡企业事业单位用工,在同等条件下照顾独生子女父母。

第二十八条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山东省计划生育新政策内容

山东省计划生育新政策是怎样的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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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新政策(三至四成的人可生两胎以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按计划生育人口,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人口增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物质和技术投入,为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第六条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怀孕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七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或者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地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育第三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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