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病人能否怀孕

心脏病人能否怀孕,取决于心脏功能和疾病性质。心脏病变轻,能胜任正常体力劳动,年龄不满35岁者,可以怀孕。若心脏病变重,轻微劳动后便气急、心悸,则不宜怀孕。孕妇若患先天性心脏病伴有紫绀的,胎儿流产、早产、死胎的可能性更大,先天性心脏病还有遗传倾向,父母一方有“先心”,婴儿“先心”的发生率是2%,是一般人群的6倍。先天性心脏病畸形严重伴有紫绀,风湿性心脏病重度二尖瓣狭窄,严重心律失常,亚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及以往有过心力衰竭病史者,均不宜怀孕。不宜妊娠的心脏病妇女如果怀孕了,应在怀孕3个月内作人流。超过3个月作引产,就有一定危险性,应在心内科和产科医师密切配合下引产。若出现心力衰竭,必须控制心衰后才能引产。心脏病妇女若能事先征得心内科和产科医师同意后再怀孕,安全系数就大得多。怀孕后要定期产前检查。在怀孕的头5月内每2周查一次,5个月后每周查一次。紫绀型先天性心脏病及心功能较差者,应提前2周住院,以便仔细观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分娩时由心内科和产科医师共同观察,以便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心脏病患者能否怀孕

心脏病是孕产妇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有心脏病的妇女,婚后首先关心的是自己能否怀孕,已经怀了孕的则担心能否生产以及母子平安等问题。妇女在正常妊娠过程中,心脏负担加重,血容量增多40%,到妊娠后期达最高峰。这些变化对一个健康的孕妇来说是能够承受的,但对于患有心脏病的孕妇,那就有可能加重病情,尤其是妊娠后期,容易引发心力衰竭。分娩时,由于宫缩活动,能量及氧的消耗都增加,每次宫缩时约有400毫升血液进入血循环,此时腹腔内压力增加,使内脏血液涌向心脏,从而心脏的负担进一步加重。胎儿娩出后,腹腔内压力突然下降,加之胎盘血循环中断,可使回心血量突然增加,此时亦易发生心力衰竭。产后24~48小时,由于子宫收缩复旧,大量血液进入体内循环,使血容量又有暂时性增加,所以产后48~72小时内也容易发生心力衰竭。显然,从妊娠后期至分娩和产后三天之内都是心脏病孕妇的危险期,一旦出现心力衰竭就有生命危险。当然,也不是所有的心脏病患者都不宜怀孕,这要由医生综合考虑所患心脏病的性质、心脏损害程度和心功能状况等具体情况后才能决定。如果症状不明显,心脏仅有轻度扩大,心功能良好,没有或仅有衰竭发作史,无合并症者,可考虑妊娠生育,但必须注意预防感冒,多休息,少吃盐,多吃含蛋白质和维生素的食物。同时,在妊娠期间要经常到医院检查心功能情况,以防在妊娠后期和分娩时诱发心力衰竭。有下列情况者则不宜妊娠:①心功能明显不良者;②有心力衰竭史者;③心脏明显扩大,有气喘、水肿等临床症状;④合并其他全身性疾病如肾炎、肺结核等者;⑤有过心脏内血栓脱落引起脑、肾等栓塞病史者;⑥贫血性心脏病、病毒性心肌炎等在未治愈之前。如有这些病症而又妊娠了,应在妊娠早期施行中止妊娠术。

心脏病女性是否能怀孕?

   心脏病的严重程度,可以依心功能的分级来衡量,不论为何种类型的心脏病,都可将心功能分为四级。I级:患者能胜任一般的体力劳动,如行走及日常体力活动。

  哪些心脏病患者不宜受孕

  心功能分为四级。I级:患者能胜任一般的体力劳动,如行走及日常体力活动。Ⅱ级:对一般体力活动略受限制,休息时舒适如常,但在日常体力活动或操作时即感疲劳、心慌和气急。Ⅲ级;对一般体力活动明显受限制,休息时虽无不适,但稍加活动即感疲劳、心慌、胸闷或有轻度心衰现象。IV级:做任何轻微活动时即感不适,休息时仍有心慌、气急、有明显的心衰现象。

  当心脏病患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宜怀孕。

  1、心功能Ⅲ级或Ⅲ级以上。

  2、风湿性心脏病伴有房颤或心率快难于控制者。

  3、心脏有明显扩大或曾有脑栓塞而恢复不全者。

  4、有心衰病史或伴有慢性肾炎、肺结核者。

  5、严重的二尖瓣狭窄伴有肺动脉高压的风湿性心脏病、心脏畸形较严重或有明显紫绀的先天性心脏病而未行手术者。

  如果患有上述心脏病,而发现已经怀孕,可行治疗性的人工流产,以免妊娠晚期发生心衰而危及孕妇和胎儿生命。心功能在I—I级的心脏病患者虽然可以怀孕,但要加强产前检查,严密观察心脏功能,预防感冒,谨防心衰发生。妊娠晚期应住院待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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