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撞到臀部医生开禁用药致流产

对于身怀六甲的孕妇而言,不管是大到摔伤撞伤、小到感冒发烧,在用药方面都需慎之又慎。正因如此,一般情况下,孕妇有任何不适都不会自己上药店买药服用,而是选择了上医院去治疗。

但让人担心的是,医生有时候可能也会犯错,有时候医生开的药也不一定就能放心食用。

2014年12月,淮北矿工总医院医生给孕妇开出禁用药,最终导致孕妇流产;而从2015年4月至今,该院又连发四起医疗亡人事件,特点均为突发性死亡。对此,患者家属认为,作为全国性三甲医院,发生类似事件难以理解,且存在医务人员懈怠的情况。

而淮北矿工总医院方面则称,除孕妇禁用药确属医生失职,四起亡人事件中,一起为动脉夹层破裂,两起为术后并发症,一起为抢救前死亡。“哪个医院不死人?医院只能按照责任多少进行赔偿。”

孕妇被开禁用药引发流产

36岁的刘艳于2014年11月底获知自己怀孕,其投诉称,由于淮北矿工总医院坐诊医生开出禁用药,致使其人工流产。

刘艳称,她于2014年12月14日上午到淮北矿工总医院妇产科就诊,坐诊专家孟医生诊断后开出药:维生素E软胶囊60片、康妇炎胶囊3盒、红核妇洁洗剂4盒等。服药两天后,刘艳感到腹痛,并伴有白带流血丝。同年12月21日,刘艳已吃完一盒康妇炎胶囊,共48粒。在停止服用康妇炎胶囊一周内仍伴有白带流血丝。

刘艳家属在咨询相关专家后被告知:康妇炎胶囊是孕妇禁用药物,在怀孕初期,吃了违禁药物康妇炎胶囊极易导致流产、胎儿畸形或影响身体各器官、智力发育。经过多次检查,今年1月14日下午,刘艳被迫做人流手术,术后彩超表明:因流产造成输卵管两侧积液,可能导致输卵管粘连,造成很难受孕或不孕。

6月4日,淮北矿工总医院时院长在接受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采访时称,对于孟医生开出禁用药的问题,医院已严肃处理,孟医生已不在医院上班,对于家属的损失,院方做出了赔偿。

三个月连发四起死亡事件

就在刘艳事件发生后的数月内,淮北矿工总医院接连发生四起亡人事件。

死者丁惠林的家属告诉记者,4月13日,丁惠林因肚子疼痛来到淮北矿工总医院治疗,在办理手续后住进急诊病房,4月15日凌晨被家属发现死亡。

4月30日上午,刘强(化名)从梯子上摔下,入住淮北矿工总医院骨科,经诊断为腰脊骨骨折,后进行手术。5月18日,医生会诊后可拆线。刘强妻子反映称,5月18日早晨,刘强在病床上大便后即感到难受,妻子去医生办公室找医生,医生称先去找护士。妻子去喊护士,一名护士过了一会来到病床前看了一眼就走了。护士走后,也没见医生来。从找医生到医生来安排吸氧,至少有40分钟,刘强在吸氧时死亡。

5月16日晚,淮北村民张丽(化名)感到身体不舒服,被救护车送往淮北矿工总医院下属的杨庄中心医院,家属称,院方没有进行抢救,张丽到病房50分钟后死亡。

此外,45岁的李昌海在淮北矿工总医院做肾结石手术,6月2日上午拆线,当天下午突然说不出话,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称“赶巧连在一起”

为什么连发多起医疗亡人事件?对此,淮北矿工总医院时院长称,这四起亡人事件中,丁惠林是罕见的情况——动脉夹层破裂,在短时间内诊断出来有难度,一般医院都查不出来;李昌海的死亡原因考虑是“肺栓塞”;刘强死因记不清了,可能是“肺栓塞”或“心源性猝死”;而张丽是当时在救护车上已经死亡,不存在无人抢救情况。

“赶巧 ,连在一起了。医院哪有不死人的?医生不可能都是神仙,病人死亡后要进行尸体解剖,如果结论不是医生治疗问题导致的情况,医院只能出丧葬费用。如果家属不同意做尸解,根据专家认定,医调委调解,确定院方该承担多少责任。”

对于这几起事故,安徽医疗卫生行业内专家程为(化名)告诉记者,为孕妇开禁用药属于严重过失;动脉夹层破裂确实难以及时诊断;肺栓塞、心梗塞及脑梗在长期卧床的术后病人中比较常见,院方应在术后告知病人及家属注意事项。“但如果存在病人出现紧急情况,医生护士不到场就不对了,院方应加强自身管理。”内容来源于:http://baby.sina.com.cn/news/2015-06-18/0945/094568920.shtml

小编的话:孕妇不能乱吃药物这是众所皆知的,可生病了连医生开的药也不放心,那该如何是好呢?其实,像这种医质的医生必竟少数,千万不要有一颗老鼠屎打破一锅粥的想法,更不能因为生病了不去看医生。

如若孕妈妈在每次吃药之前,先看清楚说明,是否有孕妇禁用等字样以及用量,一般不会有问题。当然了,在没有什么大碍或用食疗能解决的情况下,药能不吃还是不吃,必竟是药三分毒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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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开孕妇禁用药品致流产三个月连发四起死亡事件

我们都知道,孕妇是个特殊人群,由于怀孕期间孕妇抵抗力下降,如日常护理不当,也极为容易引起各种疾病。

所以,不管是在饮食起居,还是生病用药,都不能有一点的疏忽大意。否则还来的后果,将让你难以承受。

2014年12月,淮北矿工总医院医生给孕妇开出禁用药,最终导致孕妇流产;而从2015年4月至今,该院又连发四起医疗亡人事件,特点均为突发性死亡。对此,患者家属认为,作为全国性三甲医院,发生类似事件难以理解,且存在医务人员懈怠的情况。

而淮北矿工总医院方面则称,除孕妇禁用药确属医生失职,四起亡人事件中,一起为动脉夹层破裂,两起为术后并发症,一起为抢救前死亡。“哪个医院不死人?医院只能按照责任多少进行赔偿。”

孕妇被开禁用药引发流产

36岁的刘艳于2014年11月底获知自己怀孕,其投诉称,由于淮北矿工总医院坐诊医生开出禁用药,致使其人工流产。

刘艳称,她于2014年12月14日上午到淮北矿工总医院妇产科就诊,坐诊专家孟医生诊断后开出药:维生素E软胶囊60片、康妇炎胶囊3盒、红核妇洁洗剂4盒等。服药两天后,刘艳感到腹痛,并伴有白带流血丝。同年12月21日,刘艳已吃完一盒康妇炎胶囊,共48粒。在停止服用康妇炎胶囊一周内仍伴有白带流血丝。

刘艳家属在咨询相关专家后被告知:康妇炎胶囊是孕妇禁用药物,在怀孕初期,吃了违禁药物康妇炎胶囊极易导致流产、胎儿畸形或影响身体各器官、智力发育。经过多次检查,今年1月14日下午,刘艳被迫做人流手术,术后彩超表明:因流产造成输卵管两侧积液,可能导致输卵管粘连,造成很难受孕或不孕。

6月4日,淮北矿工总医院时院长在接受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采访时称,对于孟医生开出禁用药的问题,医院已严肃处理,孟医生已不在医院上班,对于家属的损失,院方做出了赔偿。

三个月连发四起死亡事件

就在刘艳事件发生后的数月内,淮北矿工总医院接连发生四起亡人事件。

死者丁惠林的家属告诉记者,4月13日,丁惠林因肚子疼痛来到淮北矿工总医院治疗,在办理手续后住进急诊病房,4月15日凌晨被家属发现死亡。

4月30日上午,刘强(化名)从梯子上摔下,入住淮北矿工总医院骨科,经诊断为腰脊骨骨折,后进行手术。5月18日,医生会诊后可拆线。刘强妻子反映称,5月18日早晨,刘强在病床上大便后即感到难受,妻子去医生办公室找医生,医生称先去找护士。妻子去喊护士,一名护士过了一会来到病床前看了一眼就走了。护士走后,也没见医生来。从找医生到医生来安排吸氧,至少有40分钟,刘强在吸氧时死亡。

5月16日晚,淮北村民张丽(化名)感到身体不舒服,被救护车送往淮北矿工总医院下属的杨庄中心医院,家属称,院方没有进行抢救,张丽到病房50分钟后死亡。

此外,45岁的李昌海在淮北矿工总医院做肾结石手术,6月2日上午拆线,当天下午突然说不出话,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称“赶巧连在一起”

为什么连发多起医疗亡人事件?对此,淮北矿工总医院时院长称,这四起亡人事件中,丁惠林是罕见的情况——动脉夹层破裂,在短时间内诊断出来有难度,一般医院都查不出来;李昌海的死亡原因考虑是“肺栓塞”;刘强死因记不清了,可能是“肺栓塞”或“心源性猝死”;而张丽是当时在救护车上已经死亡,不存在无人抢救情况。

“赶巧了,连在一起了。医院哪有不死人的?医生不可能都是神仙 病人死亡后要进行尸体解剖,如果结论不是医生治疗问题导致的情况,医院只能出丧葬费用。如果家属不同意做尸解,根据专家认定,医调委调解,确定院方该承担多少责任。”

对于这几起事故,安徽医疗卫生行业内专家程为(化名)告诉记者,为孕妇开禁用药属于严重过失;动脉夹层破裂确实难以及时诊断;肺栓塞、心梗塞及脑梗在长期卧床的术后病人中比较常见,院方应在术后告知病人及家属注意事项。“但如果存在病人出现紧急情况,医生护士不到场就不对了,院方应加强自身管理。”

小编的话:看到这个报导,小编深感难受,医生是救死扶伤的,怎么成了害人祸首呢。如若医质不过关,拜托去学精了再来不成吗?最好劝劝大家,如若生病了需要入院看病,最好到大型医院、医师质量有保证的医院去看病。切忌贪方便或贪便宜去那些小诊所,否则损失的则不只是金钱与时间,还可能搭上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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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误服禁用药致引产

孕妇自己大意和医生疏忽,已经怀孕两个月的肖某自测未孕,服用了某医院开出的妇科病药物和自己买的感冒药,最终因服用了孕妇禁用药而引产。近日,肖某将医院告上法庭。经太原迎泽区法院调解,肖某获赔2.8万元。

2010年末,肖某因两个半月未来月经到太原市某医院就诊。医生听肖某自述用试纸验孕呈阴性,就排除了其怀孕的可能。经过一系列检查,肖某被诊断患有宫颈糜烂、附件炎,医生为她开了药。肖某在服药期间出现低烧症状,以为感冒了,就自行购买了感冒药服用。由于用药后未见好转,肖某又去了另一家医院就医,确诊怀孕。此时,肖某已服用了孕妇禁用药,担心会对胎儿有损害,她便做了引产手术。肖某诉称,其曾患过宫外孕,生育几率本来就低,因此事已在婆家受尽委屈,好不容易盼来了孩子,却因某医院误诊误治致其忍痛引产。事发后她多次前往某医院要求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请求法院判决某医院支付其医疗费、住院费等共计12万余元。案件审理期间,肖某情绪波动很大,执意将一切不幸归咎于这次医疗纠纷。但是,某医院坚持认为该医院无医疗过错,肖某也无法证明她引产与诊疗行为的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后,法官考虑到若单纯根据法规在肖某完不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将其驳回,社会效果并不好,遂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医院补偿肖某2.8万元。

法官提示

这起案例中有很多值得医院和患者汲取的教训。作为患者本人,因其疏忽,给自己身体留下隐患;作为医院,仅通过口头询问即判定患者没有怀孕,如此疏忽大意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也损害了院方声誉,诊断需要细心、耐心和责任心,要预判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尽量避免医患纷争。

(据《太原晚报》)(来源: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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