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不再受户籍所限(下)

背景

生育保险政策有望全国统一

1994年劳动法实施后,明确要建立生育保险制度。而生育保险则涉及到人社部门、工会部门,其具体政策也由地方参照部委规章,按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在总结各地生育保险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旧办法中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只涉及当地城镇职工。此后18年,这项涉及生育保险的部委规章一直未作修改。各地方也按照这一规定制定了地方法规。

从全总了解到,由全国总工会牵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涉及到生育保险的部分条款。今年4月份,新版保护规定由国务院审批通过,该规定已明确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保险不再受户籍所限(下)

实际上,2011年7月,作为社保根本大法,我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后,就已明确了社保的全民普惠性质,作为配套规章,生育保险办法修订也列入了人社部的立法计划。

随着社保法的出台,个别地方也已率先修订地方生育保险办法。记者从北京市人社局了解到,从今年起,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已经调整,非京籍职工纳入了参保范围。

此次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的调整,人社部表示,将有利于生育保险制度的统一,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征求意见稿通过后,人社部的生育保险办法也将正式调整,涉及生育保险的各项政策将得到统一。

《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

覆盖范围:全覆盖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现行规定1%左右)

保险待遇:个人不支付生育医疗费用

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即个人不需要支付费用。

生育保险不再受户籍所限(下)

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

法律责任

因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

算账

张女士享受生育险

生个孩子“挣”8300元:

报销项目(产前检查1400元报销,生育费用4000元,报销3300元)

生育津贴:9000元

林女士没有生育险

生个孩子花1.1万元:

产前检查5000元;生育费6000元

小编总结:上文详尽列明办法改善后能为职工减轻不少压力,而且也考虑到用人单位需要面临的压力。为了更具体,文章列出了张女士和林女士的例子,实在是非常贴心。生育保险不是一项小投资,购买人要更了解才能作出合适的投资。

生育保险不再受户籍所限(上)

人社部就《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提出,生育保险将不再仅限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而是覆盖所有职工人群。同时,生育费用将由用人单位不为员工承担。考虑到企业负担,办法还特别提出,将生育保险费降低一半。

生育保险不再受户籍所限(上)

亮点

生育保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

作为主管社会保障的职能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拟明确生育保险各类政策标准。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明确生育保险将实现各类职工人群的全覆盖。

具体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人社部表示,覆盖范围扩大将有利于生育保险制度的统一,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现行的生育保险办法由原劳动部于1994年颁布实施,其仅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随后全国31个地区出台了生育保险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文件。

2011年7月,我国社保法实施后,明确社会保险的普惠性质。作为社保法的配套法规,人社部表示,起草生育保险办法,将明确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不再仅限当地城镇职工。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如果在异地生育,其相关待遇按照参保地政策标准执行。具体涉及到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范围和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单位不交保险须担生育费用

在明确将扩大参保范围的同时,意见稿特别说明,作为社会保险,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如果未缴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承担。

人社部统计,截至2012年9月,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5亿人。相比其他各类社保,参保人群规模相对较小。实际中,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现象并不少见。

为了让这项社保福利真正落实,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费用。同时还要面对社保滞纳金的处罚。

意见稿对于生育保险待遇领域也做了说明,为了保证生育医疗费的及时支付、方便参保人员,拟规定相关费用,由社保机构与协议医院直接结算。

生育保险不再受户籍所限(上)

企业缴费减负比例下降一半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也做了较大调整。意见稿明确,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比现行的1%左右,降低了一半。

意见稿明确,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纳参保费,职工个人不用缴纳任何费用。用人单位缴纳的参保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据人社部测算,近二十年,我国各地生育保险费率不一,但目前总体水平在1%左右。此次意见稿提出不超过0.5%,意味着,费率将平均降低0.5%。

人社部特别提出,为有效控制企业的缴费负担,地方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如果超过0.5%,要报人社部备案。

一家企业的人力资源专员林女士告诉记者,目前北京市生育保险费率为0.8%,今年北京市生育保险扩面后,企业的生育保险支出加大。如果人社部的该意见稿最终能够通过,费率能够有所调整,企业的负担将会有所减轻。

落地

北京生育保险已覆盖非京籍

从今年元旦起,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已作出调整,将非京籍职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范围。

2005年北京市出台《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该政策规定的生育保险只覆盖北京户籍的城镇职工。按照北京市人社局预计,今年政策调整后,生育保险有望扩大受益群体400万人。最终参保人数会达到800万人的规模,基本覆盖北京市用人单位职工。

按北京公布的政策,非京籍职工等人群纳入生育险后,参保缴费与本市职工一样。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按月缴纳,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则不用缴费。

生育保险不再受户籍所限(上)

此前,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并不属于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政策调整后,也可参加生育保险。

记者从北京市人社局了解到,2011年1至10月份,北京市人均生育待遇支出2.7万元。其中人均生育津贴2.1万元,人均生育医疗费用0.6万元。这意味着,如果按照这个数据,参加生育保险,人均有望享受到2.7万元的生育保险待遇。

小编总结:以往的生育保险会受户籍所限,令孕妇得不到足够的补助。现在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就算在异地生育,也可享受按照参保地政策标准执行的相关待遇。具体涉及到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范围和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新的生育保险办法实为孕妇一大福音。

生育保险,再不要有户籍歧视(1)

在年底新闻大事频发的时候,有一条新闻险些被人们忽略掉了:从元旦起,北京市生育保险将正式取消户籍限制,非京籍职工也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12月20日《新京报》)

还没有面临生育问题的年轻人,大概对这条新闻没什么感觉,但对于那些曾经历过生育,且因为保险缺失而感受过歧视和屈辱的人们,一定对这项姗姗来迟的政策感慨良多。这项政策会改变多少人的生活呢?官方估计,400万。

我和我绝大多数同事的家庭,都是这400万中的一员。实话实说,就生育这件事来说,几千甚至上万元的医疗费,本不算多重的负担,但一直以来我们对生育险的缺失耿耿于怀,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差别对待”:同样缴税,没理由因户籍而差别对待。何况,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负责缴纳保险费,职工不缴纳,既然如此,企业更没有必要在一个单位里搞差别对待。所以,无论如何,都要为这项纠偏政策的出台,予以肯定和赞许。

有了这项政策,想必很多怀揣梦想在大城市里辛苦打拼的年轻人,不会再为回老家生孩子还是留在城里生而苦恼,那些因为担心生活压力而对生育望而生畏的人也可以稍稍释然一些。如果说政府的首要任务是解决民生问题,那生儿育女大概是第一民生,如果年轻人连生育都不敢了,那大概是对未来所有的希望都泯灭的时刻。因此,我愿意把这项政策看作是一项事关基本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关乎社会基本公平和年轻人梦想的公共政策。

那么,这项民生事业,在全国的情况又如何呢?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洪天慧公布了一组数据:2009年,全国仅有174万人次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与当年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1亿职工人数相比,仅占不到2%;与每年全国1600万出生人口相比,仅占10%左右。

覆盖面过小,导致的结果是:多年来我国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逐年增加,甚至超过当年基金收入,同样以2009年为例,当年全国生育保险基金收入132亿元,支出88亿元,累计结余则达到212亿元。

那么,我们的生育险究竟遗漏了哪些真正需要的人群呢?据调查,主要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非正规就业、非在编人员以及生育期失业的女职工。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有制度根源。目前我国实行的生育保险制度,主要是1994年颁布、至今仍处于“试行”地位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查阅该办法,发现,在该办法的适用人群上,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大家知道,90年代初期的企业构成与今天相比已经大不相同,今天,私营企业、农民工、灵活就业的人群占了相当大多数,如果仍然按照过去的标准,多数女性打工者都要被排斥在生育险之外了。

而按照今年7月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也就是说,生育险应该覆盖到所有职工,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包括户籍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就业的城镇职工。北京的这次纠偏,显然是顺应新法实施的配套之举,不是“可为可不为”,而是“必须为之”。

但是,单靠目前的新法,还不足以一下子补回过去这么多年的欠账。就全国范围而言,当务之急,仍然要强化政府在生育保险中的责任,比如,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以保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生育者,能够及时按规定获得生育保险待遇。

另外,如有人大代表所言,企业参与生育保险的积极性和行为方式非常重要,是 系这一保险制度能否实现的关键,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可借鉴其他国家经验,规定生育保险基金除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外,还可根据情况,对雇佣女性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以及继续雇用产后女性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的替换工人费用和培训费用,给予一定补偿和奖励,以激励企业使用女职工、发挥生育保险制度促进女性就业的制度功能。

再有,就是强化生育保险费用缴纳的强制性,明确设定惩罚性条款,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不影响职工个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总之,所有的一切,都要实现一个目标:覆盖生育保险,一个都不能漏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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