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志愿填报指南:武汉大学201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2年高考已经结束,随之而来的又是另一场战役:高考志愿填报。高考志愿填报就相当于二次高考,考生一定要慎重。以下是,武汉大学201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以供考生参考。

武汉大学2012年普通类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有:

1.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国防生、艺术类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贫困地区定向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以下简称普通高考生;

2.保送生;

3.单独招生考试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生等;

4.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含通过联合招生考试录取学生、澳门保送生、香港免试生、台湾免试生。

第三条学校的校名为武汉大学(国标代码10486),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邮政编码:430072)。

第四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招生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参加部分招生形式(专业)的专业水平考核(考察)及考试工作。

第九条学校通过招生就业信息网(www.aoff.whu.edu.cn)或校园网(www.whu.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基础学科或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对其采取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并在招生录取时不再强行调剂录取,该专业未完成计划调整到其他专业执行。

第四章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三条普通高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单独招生、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及我校当年招 生简章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组织对保送生、自主选拔、艺术类各专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第二学士学位生等进行遴选和考核测试,测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对招生计划量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和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保送生、艺术类专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第二学士学位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考生所在省招生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另行提供。

第十六条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若省级招办将其档案与第一志愿考生档案同时投放我校,录取时实行院校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院校志愿级差分设置为理工类30分,文史类20分;若省级招办按顺序志愿投档,我校按新增招生计划,在出档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为准,对于按照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但考生的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须不低于我校在考生所在省的录取批次线(以下简称重点线,若重点线分A、B两档,我校执行A线高档,艺术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生除外);安排专业时,以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为准(符合一定条件的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在安排专业时可享受相应的加分)。

第十八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总分相同时(不含政策性加分),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

俄语、德语、法语、日语专业要求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外语满分的80%(除省级招办另有规定外,口语不做要求);总分相同时(不含政策性加分),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在江苏省,我校对普通高考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及以上,对获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和获得艺术特长生资格的考生,其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以上三类考生的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均为4C1合格。分专业录取时,我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实际总分(语数外+附加分+奖励分,不含政策加分)从高到低排序,总分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理工类为物理,文史类为历史。同等条件下,考生必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其他类别考生的测试科目等级须不低于江苏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取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的录取办法,以当年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为准。

在内蒙古,我校实行分数清的录取办法。

护理学专业只录取明确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该专业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择优录取,降分幅度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批准的分数为准。

对于有学校选考科目的省,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我校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之和择优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九条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并且不做比例限制。除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及国防生相关专业的外语语种限考英语外,其他非外语类各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 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

第二十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据此制定的《武汉大学关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另文公布)。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二十一条国防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二条艺术类考生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具体录取办法按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按教育部及我校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内地省份招收的面向西藏就业的定向生,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低40分择优录取,但考生的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须不低于我校在考生所在省的重点线。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生源实行的定向招生,考生的实际高考文化须不低于我校在考生所在省的重点线。

第二十五条少数民族预科班按预科当年公布的招生专业及计划执行。其高考文化成绩不得低于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同科类投档线下80分。预科生在预科培养期间不分专业;学校根据学生志愿,结合预科培养期间成绩及表现,在预科培养结束前确定专业。预科培养结束,经考核合格,转入本科学习。

第二十六条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单独招生的录取办法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七条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的录取办法按联招办及学校有关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但国防生、定向西藏就业学生限招应届生;除外语类专业同等条件下男生优先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九条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

第五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

执行。

第三十一条录取的内地新生,除贫困地区定向学生等国家规定不转户口的外,其他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国防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等入学前须先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新生可根据其高考文化成绩以及在中学的综合表现参加武汉大学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具体评奖办法按照《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五条国防生、艺术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表演专业、设计学类)学生、外语类保送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学生、降分录取或征集志愿录取的护理学专业学生、高考后通过面试录取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生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武汉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并按《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 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2012年高考志愿填报指南:北京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

2012年高考已经结束,随之而来的又是另一场战役:高考志愿填报。高考志愿填报就相当于二次高考,考生一定要慎重。以下是,北京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以供考生参考。

北京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北京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北京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主管校长担任。

第五条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授权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医学部招生的有关事务。

第六条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北京大学聘任。

第七条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录取

第八条北京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九条北京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和医学类分代码(分类)录取。

第十条北京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大学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二条北京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设定专业志愿差,专业志愿差原则上在5以内,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三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北京大学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但其分数应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

第十四条对下列有加分投档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增加分数不得超过20分。

1、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三好学生;

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者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以上者;

4、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考生;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级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

如果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未有加分政策,北京大学不主动给予加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分投档考生,在分数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但降低分数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服 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4、烈士子女。

如果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的条件考生未有降分政策,北京大学不主动给予降分。

第十六条若在北京大学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定向专业招生计划,则可在线下20分以内投档,择优录取;若仍无法满足计划要求,则调剂到其它地区招收定向生,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北京大学在部分地区对部分专业实行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的政策,若录取线上志愿不足,则可在录取线下20分以内顺序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录满为止。不报不录专业以当年招生政策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北京大学根据教育部自主选拔录取的招生政策进行自主招生,各省市自主招生降分标准为北京大学当年在当地录取线下30分以内给予正常录取,特别优秀者,也可适当放宽标准,但不得突破教育部关于高校自主选拔录取的相关政策规定。具体政策如下:

自主招生考生的加分和各省市的政策加分累计不得超过30分,特别优秀者也可适当放宽标准。

自主招生考生如高考投档成绩达到北京大学当地录取分数线,在专业录取时可享受降10分的优惠政策。如高考投档成绩未达到北京大学当地录取分数线,按照其享受的相关降分政策进行投档,以实际考分进行专业录取。

在实行平行志愿、自主招生单独投档的省份,按照其政策规定,自主招生不占用已公布的高考招生计划;在自主招生非单独投档省份,当自主招生候选人需要自主招生加分才达到当地录取线时,按教育部规定的自主选拔录取政策单独投档,不占用当年在各省市公布的高考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北京大学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北京大学对保送生、自主招生、非通用语种、特长生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北京大学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二条北京大学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本章程及医学专业的特点制定医学类专业的招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北京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于2002年4月23日由北京大学第45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后逐年修订,由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北京大学是中国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国家最高学府,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颁发北京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邮编100871)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2751407,传真电话010-62554332,

电子信箱bdzsb@pku.edu.cn,北大招生网www.gotopku.cn。

2012高考志愿填报指南:南昌航空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

2012年高考已经结束,随之而来的又是另一场战役:高考志愿填报。高考志愿填报就相当于二次高考,考生一定要慎重。以下是,南昌航空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以供考生参考。

南昌航空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南昌航空大学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基本情况

院校国标码:10406

本部校址:江西省南昌市丰和南大道696号

泰豪动漫学院校址:南昌市金沙二路1888号(就读专业:动画、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专业、会计电算化、市场营销)

办学层次:本科

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普通类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我校2012年面向全国29个省(市、区)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4950名、高职专科生370名。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批次由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公布。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七条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市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综合考虑考生各方面素质,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地选拔学生。

第八条普通文理科录取原则:考生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在专业录取时不设级差,按分数、按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不足时,我校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以后志愿的考生。

第九条艺术类录取原则:

1、前提条件:各专业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当地省(市、自治区)规定的相应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

2、各专业排序规则:

(1)美术类:文化和专业成绩按4:6的比例计算合成分排序录取[合成分计算公式:合成分=文化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满分×40+专业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满分×60,专业考试满分为200分]。

(2)、播音与主持艺术:文化和专业成绩按3:7的比例计算合成分排序录取[合成分计算公式:合成分=文化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满分×30+专业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满分×70,专业考试满分为100分]。

(3)、音乐学专业:文化和专业成绩按2:8的比例计算合成分排序录取[合成分计算公式:合成分=文化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满分×20+专业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满分×80,专业考试满分为100分]。

(4)、表演专业(空中乘务方向):按照专业成绩排序,高考外语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满分为150分)。

3、各专业录取排序时不分文理。

第十条我校认可各省级招办制定的高考加分的优惠政策,但根据教育部加分幅度不得大于20分的规定,对其加分值大于20分的,我校在录取时一律认作20分。

第十一条我校在公布招生计划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各省级招办有规定的以规定执行。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江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学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向在校生 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标准为800--1000元/学年。

第六章奖学助贷

第十三条学校设有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行业和企业奖学金

第十四条学校每年投入经费300万元,设立勤工助学岗位1000多个。

第十五条启动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省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助学贷款。

第七章招生咨询

第十六条学校招生办公室电话:

0791-83957505、83863927传真:0791-83863967

学校网址:http://www.nchu.jx.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jw.nchu.jx.cn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就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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