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申请书

哺乳假申请书请假申请
教育局领导及校领导:
我是某某学校的老师某某,已于2006年某月某日生育宝宝,并从某月某日至某月某日已休产假5个月。但是由于本人家里学校较远,且孩子较小,中途回家哺乳不方便,为了不耽误学校的各项工作的开展,现申请休哺乳假4个月(几月几日―几月几日)。恳请领导批准为盼!
申请人:某某
2007年1月28日
**********************************************以上申请书是网上找的,自己参谋着写了一份:
XX领导:
  本人XXX是XXX的干部,今年XX岁周岁,符合晚婚晚育及我国的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于XXXX年X月X日施行剖腹产手术生育儿子XXX,并从XXXX年X月X日开始休产假,但由于孩子年幼,且家里离单位较远,中途回家哺乳不方便,为了不耽误科室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现申请从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休哺乳假,恳请领导批准。
                                        申请人:某某
                                        XXXXX年X月X日
[本帖最后由KITTY猪于2007-12-2321:18编辑]

产假即将到期可申请哺乳假吗

可申请哺乳假吗?我爱人产假即将到期,请问她可申请哺乳假吗?

答:当然可以,但是按照《上海市女职工保护办法》第16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女职工哺乳假的成立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是女职工本人产后上班有困难并且本人所从事的岗位允许阶段性离开;其次是女职工本人有请哺乳假的要求,提出申请;最后是单位同意准假。

不准请哺乳假,是否合法?

某金融企业职员李女士向本报反映:我的孩子是双胞胎早产低体重儿,产假结束时我向公司申请哺乳假,但未获批准。我多次到公司申请病假,并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驳回病假申请,并多次暗示我主动辞职,我没有同意。4月中旬,公司称我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到公司上班,按旷工处理,并记过处分,在全公司公示。但在处分通知作出前,公司并没有与我进行任何沟通、说明或警告。
  我想咨询:公司以我提供的证明不符合规定为名,不批准我请哺乳假,是否合法?现在如果公司以旷工为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我不服记过处分,应该如何申诉?
  劳动法专家陆胤解答,《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简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虽然法律规定了女职工有权申请哺乳假,但其前提是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还需经用人单位批准。因此,给予女职工享受哺乳假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能视为用人单位可以为女职工创设的一项权利,而非法定的权利,单位可以不批准职工的哺乳假。
  但是,即便单位最终未批准哺乳假,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对于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有义务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本案中,虽然李小姐休哺乳假的申请没有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因此哺乳假并不成立;但是鉴于李小姐请假的事由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合理性。因此,虽然用人单位有权不批准哺乳假,但是并不能否定李小姐因为客观的家庭原因请事假的权利。因此,公司是不能以“无故旷工”为名处罚李小姐的。
  本市的《办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三条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Hash:e1eecc09193555ca7330c7b3d30b41f7bd66932c

声明:此文由 maylee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PCbaby育儿网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