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计划生育二胎政策

陕西省二胎生育政策:《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对满足12种情形可申请生育二胎的具体条件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婚后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再婚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且均依法由前婚配偶抚养,新组合的家庭没有子女的。但拒绝抚养或者有遗弃子女行为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对农村生育政策进行了规定,夫妻双方是农业户口的,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相当于军人残疾等级八级标准,失去劳动能力的;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其中不包括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城市农业人口,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家庭。

除了上述情形可申请二胎生育外,《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允许再生育: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的;领取二胎生育证后有弃婴、溺婴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将自己所生育的子女送别人抚养的。

云南省计划生育二胎政策

云南省二胎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适宜再生育的;

(二)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来我省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的。

第十九条提倡农业人口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大中城市的郊区、人口稠密或者生态恶化地区实施前款规定应当从严控制,具体办法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少数民族农业人口在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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