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划生育二胎政策

云南省二胎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适宜再生育的;

(二)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来我省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的。

第十九条提倡农业人口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大中城市的郊区、人口稠密或者生态恶化地区实施前款规定应当从严控制,具体办法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少数民族农业人口在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

湖南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依法结婚后,要求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一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对自觉实行晚婚要求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应优先发给生育证;

符合《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县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系国家工作人员(含招聘干部,下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1.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或有其他严重生理缺陷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婚后5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不孕症,按照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5.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孩子的。

本文Hash:66ba4344fefd815dbef73fe7f1528d953f430824

声明:此文由 nihao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PCbaby育儿网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