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离婚分家产差异大

政府与人民的利益关系,核心是一个“税”字,而税的背后则是一个“法”字。

由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对婚前房产产权界定引发的,以南京率先开征“房产加名税”为发端,一场房产加名该不该征税的争论,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尽管实际征税的城市并不多,但从“税务总局正在研究房产证加名字征税细则”分析,如果消息属实,似乎开征只是时间问题,要不又何必研究“征税细则”呢。

那么,开征“房产加名税”是否合法呢?

据称,对婚前房产加名征税,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暂行条例又解释称,所谓房屋权属转移,指的是三种情形,即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显然,婚前房产加名属于赠与行为,从条例看,似乎应该缴纳契税。

但是,问题接踵而来。

首先,之所以要对婚前房产加名征税,乃是因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于8月13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婚前房产作了明确规定,由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属该子女所有,而此前司法实践中大多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正是因为新司法解释使得房屋物权所属的初始状况发生了改变,这才有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另一方要加名的情形发生。既然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加名一方若需缴纳契税,就得有相应的税法条文作为依据,而不是像南京那样,“领导来电话告知”,就匆忙征收。

第二,“税”受法律管辖,不属于政策范畴。有报道提到,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管理处处长郭智华,就“南京市首对婚前房产加名征收3%契税”的新闻做出回应。她澄清,该政策指的是夫妻双方将其中一方所持房产由个人财产转为共同财产所征收的权属转移的契税,实为按契税条例执行的政策,“不缴税的情况随着政策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契税条例不是政策,而是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从“不缴税”到“缴税”,也得通过国务院或其指定部门发布相应的法律法规,而不是“随着政策的变化而改变”。身为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管理处处长,居然连法律和政策的界限都弄不清楚,岂非奇哉怪也!这只能说明我们的税务部门太缺乏法制观念,一脱口就把法律说成了政策。然后,政策是由领导决定的,领导一个电话就征税,也就顺理成章了。

第三,任何一项法律法规,都得按照程序制定出台,特别是如“房产加名税”一类同老百姓关系极为密切的税法,需要由立法机构经过调研、听证、审议、表决等一系列程序,从出台到执行也得有一个缓冲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就是于1997年7月7日颁布,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哪有8月13日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实施,税务部门就在10天后匆忙征收起“房产加名税”的!还有,虽然契税是地方税,地方可以在契税条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不同的税率,但条例同时规定“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哪能像现在这样,有的地方征收,据报道,除了南京之外,包括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针对这一行为征收契税;有的地方不征收,如上海,仍和以前一样,夫妻一方加名不会征收契税,只缴纳80元的工本费。如此政出多门、令出多变,税法岂不成了儿 !

第四,真的要征税,计税依据如何认定,也得有一个可操作的尺度。暂行条例关于“契税的计税依据”这一条规定:“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问题是,这个市场价格如何认定,据已经开征的城市称,目前市税务部门对房产价值有一个指导价,按转让部分价值的3%进行征税。这是毫无道理的。真要开征,也只能按当初买下的成本价,因为这不是交易,是无偿赠与。

政府与人民的利益关系,核心是一个“税”字,而税的背后则是一个“法”字。“税”是人们雇佣政府的代价,每多征收一项税,哪怕是税法原来有规定但实际不开征的,也得公开征得人民的同意。那种拍拍脑袋、动动嘴巴,就从老百姓口袋中掏钱的做法,不过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余响罢了。但愿我们的依法治国从税法开始。

从孩子打架看中美两国人的观念差异

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总少不了与其他孩子的接触与碰撞,也难免会有一些冲突,因此打闹的事情时有发生。但是,作为家长,如何处理孩子打架这件事情呢?从孩子打架看中美两国人的观念差异,一个海归的感慨!

昨天下午我本来是找朋友谈事的,谁知他的孩子没有人带;于是我们就带孩子到公园玩,并同时交谈相关事情。谁知我们还没有交谈,就听见一个孩子哭;原来是一个大孩子不知道什么原因竟然打了另一个小孩。而带这个小孩的是个老奶奶,他竟然拦住那位打了她小孩的孩子;坚决不允许他离开,非要这孩子的大人道歉了才能走。也不知道这孩子有没有大人陪同,这老太太竟然拦住这孩子一个多小时而且说个不停;旁边的人无论如何劝,这老太太就是不依。我本来以为这就是奇葩,谁知在滑梯那里又传来了哭声;原来是两个同样大的孩子为争先滑而推打了起来,自然是同样大的男孩子将同样大的女孩子推到。这时我见到旁边一个年轻的男子一下子将这个男孩子拉到自己身边,将孩子说教。我还以为这男子是这男孩子的父亲,倒佩服起来了;谁知我这朋友告诉我说这男子是博士,那哭的女孩子才是他的孩子。我好奇地看这事如何结束,谁知这男子竟然没完没了说了半个小时还不罢休。这时我见到旁边有位气冲冲的老大爷赶上去拉起这男孩子打了两巴掌,并说这孩子咋就这么没有用;这将来如何在社会上混。

这时我在美国带孩子的镜头浮现眼前,因为我也曾碰见几次美国孩子打架的事;而当时无论是谁的家长,首先是要两个孩子拉拉手;然后才是打架的孩子承认错误。没有哪个家长说自己的孩子是受害者,也没有哪个家长偏向自己的孩子;因为她们首先是要孩子自己和解,并且还要刚打架的孩子马上就在一起玩。

然而我们社会的孩子打架,做父母的首先是考虑自己的孩子是不是吃亏了;正因为如此,中国人的孩子在外惹事生非,而吃亏的总喜欢上门告状;更不愿看到自己的孩子哭哭啼啼,所以自己的孩子哭就以为是受人欺负了;因而孩子打架而家长成了孩子的保护伞。虽然我见到的这两例的家长在众目睽睽下没有打别人家的孩子,但这折磨孩子的做法确实只有我们中国人才有;如果说老人有这么想法还情有可原,可人家年轻的博士不是同样步这样的后尘吗?这难道不是我们中华文化的悲哀?

假若,我们社会只培养两种性格的孩子;一种是官(富)二代,这些人是自己犯错也必须是别人向他(她)道歉;自然这些人长大后就是无法无天的人。另一种就是老百姓的二代,从自己的父母亲受欺侮的过程中产生了生性胆怯与总受人欺负的性格。这样的孩子对自己与社会都没有自信,那时我们中华民族的希望究竟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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