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误服禁用药致引产

孕妇自己大意和医生疏忽,已经怀孕两个月的肖某自测未孕,服用了某医院开出的妇科病药物和自己买的感冒药,最终因服用了孕妇禁用药而引产。近日,肖某将医院告上法庭。经太原迎泽区法院调解,肖某获赔2.8万元。

2010年末,肖某因两个半月未来月经到太原市某医院就诊。医生听肖某自述用试纸验孕呈阴性,就排除了其怀孕的可能。经过一系列检查,肖某被诊断患有宫颈糜烂、附件炎,医生为她开了药。肖某在服药期间出现低烧症状,以为感冒了,就自行购买了感冒药服用。由于用药后未见好转,肖某又去了另一家医院就医,确诊怀孕。此时,肖某已服用了孕妇禁用药,担心会对胎儿有损害,她便做了引产手术。肖某诉称,其曾患过宫外孕,生育几率本来就低,因此事已在婆家受尽委屈,好不容易盼来了孩子,却因某医院误诊误治致其忍痛引产。事发后她多次前往某医院要求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请求法院判决某医院支付其医疗费、住院费等共计12万余元。案件审理期间,肖某情绪波动很大,执意将一切不幸归咎于这次医疗纠纷。但是,某医院坚持认为该医院无医疗过错,肖某也无法证明她引产与诊疗行为的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后,法官考虑到若单纯根据法规在肖某完不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将其驳回,社会效果并不好,遂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医院补偿肖某2.8万元。

法官提示

这起案例中有很多值得医院和患者汲取的教训。作为患者本人,因其疏忽,给自己身体留下隐患;作为医院,仅通过口头询问即判定患者没有怀孕,如此疏忽大意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也损害了院方声誉,诊断需要细心、耐心和责任心,要预判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尽量避免医患纷争。

(据《太原晚报》)(来源: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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