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负责人就《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12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12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

答:孩子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孩子们的安全牵动着家长和全社会的心。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孩子们上学路途趋远,上下学交通风险增大,一段时期多次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教训惨痛。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关切,全社会高度关注。尽快制定出台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建立起有法律约束力的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已显得十分迫切。温家宝总理去年11月明确指示,要求有关部门迅速起草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制定校车安全条例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民生保障立法任务,迅速启动。

问: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条例的制定如何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确保立法质量?

答:这是条例起草工作必须把握好的问题。温家宝总理在起草部门的有关报告上批示:要继续努力,毫不松懈,边征求意见,边修改完善,为人民利益和孩子安全,不断提高条例的质量。起草部门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努力抓紧各项工作:

一是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近年来,教育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了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10多个省(区、市)和40多个设区的市制定了关于校车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这些规定及其实施经验为起草条例奠定了实践基础。起草部门对各地和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及实施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将一些被实践证明是可行、有效的规定吸收到条例草案中。此外,起草部门还搜集了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校车安全立法作为研究参考。

二是广泛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起草部门向各省(区、市)和各有关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到一些地方重点是农村地区调研,实地考察校车运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先后召开10多次座谈会,直接听取了21个省级和45个县(市)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学校、幼儿园、校车提供单位的负责人和学生家长、公安交警、校车司机的意见。并将起草出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上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反复论证修改。起草部门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包括公众提出的7000多条意见,逐条梳理,认真研究,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并再次到一些地方调研,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有关地方政府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草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问:条例采纳了公众提出的哪些主要意见?

答: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响强烈,普遍认为,制定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很有必要,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关切。公众同时对校车安全管理及相关问题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将公众意见梳理汇总,通过媒体如实向社会公布。许多意见的观点各有不同,各有一定的道理, 有助于我们从实际出发,从必要性和可行性相统一出发,更加全面地研究考虑校车安全管理有关问题。

起草部门对公众的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主要包括:增加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针对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问题,增加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增加了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的规定;根据一些地方和公众的意见,增加了省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此外,还根据公众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校车随车照管人员的指派、校车应配备的安全技术装备、使用专用校车的实施过渡期等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问:条例起草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起草依循坚持以人为本,确立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坚持从实际出发,保证制度规定切实可行的总体思路。具体说,一是要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特别是符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安全有保障,实际可执行。二是条例应主要规定保障校车安全的制度规范,同时要处理好与符合我国国情的校车总体制度和政策的衔接。三是应考虑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不同情况,在确立全国普遍适用的校车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同时,给地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留出较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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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奶粉重大安全事故答记者问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16日就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情况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这次事故发生后,国家质检总局立即组织了专项检查,请问检查结果如何?

答:我们组织对全国所有的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进行了以三聚氰胺为重点的专项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大多数企业生产的婴幼儿奶粉是安全的。

目前,全国共有175家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在这之前已经停止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有66家。我们对其余的109家产品生产企业的491批次婴幼儿奶粉进行了检验,其中22家企业69批次检出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占这些企业的20.18%,占总批次的14.05%。在检出三聚氰胺的产品中,石家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含量很高,最高的达2563毫克/公斤。其他品牌的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含量在0.09-619毫克/公斤之间。

需要指出的是,这次被检出含有三聚氰胺产品的企业,不是所有批次的婴幼儿奶粉都有问题,比如,伊利、蒙牛、雅士利、施恩等企业被抽检的产品有几十个批次,但有问题的只有几个批次。

问:对检查出有问题的69批次婴幼儿奶粉如何处理?

答:没有出厂的立即就地封存,不得出厂;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立即下架、封存;已经售出的全部召回。要采取措施确保所有问题奶粉不再流入市场,对出现问题的,要查明原因,查清责任,依法严肃处理。

凡购买了这69批次有问题奶粉的,可以向经营者和生产者要求换货或退货。国家工商总局对此已下发了紧急通知。

问:有问题产品的22家生产企业是否允许继续生产和销售?

答:对那些查出某些批次产品存在问题的企业,在坚决处理其有问题的批次产品的同时,对其他没有问题的产品,允许继续销售,以保证市场供应;企业在严格检验原料奶质量,严格检验出厂产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继续生产。

问:如何确保这次专项检查后生产的婴幼儿奶粉是安全的?

答:为了切实保证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从9月17日起,质检部门对每一家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派驻监管员,监督企业把好原料进口和生产各环节关,对产品实行批批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确保这次专项检查后,每一批出厂婴幼儿奶粉都符合质量安全的要求。

问:为什么说婴幼儿只有在大量摄入三聚氰胺的情况下才会致病?

答:三聚氰胺是一种常用有机化工原料。实验表明,三聚氰胺的毒性较低,在动物体内代谢很快而且不会残留在体内,主要对膀胱和肾脏有影响,引发动物膀胱炎、膀胱结石、肾脏炎症等,但没有发现对人类有致癌作用。

据食品安全专家陈君石院士介绍,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FDA)根据啮齿类动物试验所得最小无作用水平(NOEL)63毫克/公斤体重作为依据,按100倍推算到人体安全性,设定三聚氰胺的人群每天耐受摄入量(TDI)为0.63毫克/公斤体重。我们在进行三聚氰胺风险评估时,以三聚氰胺的人群每天耐受摄入量(TDI)0.63毫克/公斤体重为依据,考虑不同月龄婴幼儿的体重和推荐配方奶粉的食用量,进行婴幼儿配方奶粉中安全阈值的推算,以最严格的0-6月龄的婴幼儿作为保护对象,每天最大摄入奶粉150克(以6月龄婴儿计),体重以7.0公斤计算,则婴幼儿配方粉中的安全阈值应为15毫克/公斤。

经临床专家分析,婴幼儿在摄入含有高浓度三聚氰胺 污染的奶粉后,可引起泌尿系统疾患。目前患泌尿系统结石的婴幼儿,主要是食用了三聚氰胺含量特别大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引起的。对甘肃省进行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患儿是摄入了三聚氰胺浓度为高达2563毫克/公斤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3至6个月后发病的。截至16日22点,卫生部门还没有收到食用其他品牌婴幼儿奶粉引起泌尿系统结石患儿的报告。

医学专家认为,如果摄入的三聚氰胺含量较低,会很快经肾脏排出,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食用被三聚氰胺污染的婴幼儿奶粉导致泌尿系统结石病情较轻的患儿预后较好;即使发生急性肾功能衰竭,如及时治疗,肾功能也可以恢复。

问:食用问题婴幼儿奶粉,什么情况下要到医院就诊?

答:婴幼儿食用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3至6个月,特别是出现不明原因的哭闹、呕吐、发热、尿液混浊、血尿、少尿或无尿等症状,应立即就近到医疗机构筛查就诊。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其他品牌婴幼儿奶粉,只有出现上述症状时,才需要立即到医院筛查就诊。

问:国家在患儿医疗救治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目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都已经做好了充分准备,卫生部下发了诊疗方案,各地对医务人员进行了相关培训,国家制定了免费诊疗政策,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对患儿实行免费诊治,所需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先行垫付,保证患儿得到及时诊治。二是医疗机构垫付确有困难的,可由同级财政垫付。三是事故责任查明后,医疗救治费用由相关责任主体按法律法规赔偿。四是对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所需必要的设备购置等费用,同级财政要安排资金予以保障,确有困难的中央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发布规定校车享特殊路权

新华社快讯:中国政府网10日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条例,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入园也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2012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7号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 、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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