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医保发[2005]6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第154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生育保险全额纳入报销范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1、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

2、分娩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按定额、限额支付的医疗费用标准

1、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妊娠1至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470元;

妊娠1至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750元;

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1200元。

2、分娩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

(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9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一级医院17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1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900元。

人工干预分娩的方式包括:宫颈封闭、催产素静滴引产、手剥胎盘术、刮宫术、宫颈裂伤、阴道壁血肿切开术、会阴Ⅲ度及复杂裂伤缝合术、单胎产钳术、单胎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内倒转术与外倒转术、毁胎手术分娩、晚期妊娠药物引产。

(3)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800元、二级医院3700元、一级医院3500元。

(4)剖宫产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4000元、二级医院3900元、一级医院3600元。

(5)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10%。

3、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270元、二级医院260元、一级医院250元。

(2)门诊药物流产:三级医院360元、二级医院350元、一级医院340元。

(3)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三级医院1420元、二级医院1410元、一级医院1400元。

(4)门诊输精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440元、二级医院1430元、一级医院1420元。

(5)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三级医院1390元、二级医院1390元、一级医院1380元。

(6)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51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500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三级医院360元、二级医院360元、一级医院350元。

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

(1)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970元、二级医院950元、一级医院920元。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

三级医院2400元、二级医院2300元、一级医院2100元。

(3)住院输卵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700元、二级医 1600元、一级医院1500元。

参保人员在门诊或住院进行人工流产术的同时取出(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可加收其手术费的30%。如属于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还可加收节育器费149元;剖宫产术后1年内再次妊娠、子宫下段妊娠、瘢痕子宫妊娠、哺乳期妊娠、早孕合并生殖器畸形进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属于高危人工流产,高危人工流产在人工流产手术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手术费的30%。

(二)按项目支付的范围

1、有以下情况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

(1)重度贫血(血红蛋白HGB小于6g/dl);

(2)重度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小于5万/立方毫米);

(3)产科出血(出血大于1000ml);

(4)心脏疾病伴心功能不全;

(5)高血压疾病伴先兆子痫、子痫;

(6)糖尿病需用胰岛素治疗;

(7)急性脂肪肝;

(8)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低。

2、有以下情况的,计划生育手术的住院医疗费按项目付费

(1)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的医疗费;

(2)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5年05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07月01日(地方法规)

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哪些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能报销准妈妈怀孕所产生的一定费用,准妈妈一定要了解生育保险不报销哪些费用。

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

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哪些医疗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是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是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五是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是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七是不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八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小编点评:只要准妈妈生育所需要的费用是在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之内就能得到报销,准妈妈在检查时一定要清晰自己的项目是否属于报销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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